(2015)鄂江夏执字第0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武汉欣宇焊接器材有限公司与武汉长江瑞谱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欣宇焊接器材有限公司,武汉长江瑞谱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112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欣宇焊接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李欣,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长江瑞谱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赵长源,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65995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810元,执行费2389元,但���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长江瑞谱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及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宗猛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阮亚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