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恢字第005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耀耀、杜芳、贺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幼军,杜芳,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第00527-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幼军,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杜芳,女,1975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贺芳,女,197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13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高幼军、杜芳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22日起至2013年11月14日止的按月利率10.8‰计算,从2014年11月15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6.2‰计算)被执行人贺芳负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高幼军、杜芳、贺芳负担案件受理费6400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1149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贺芳从2015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这五个月内每月15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10万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剩余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并放弃本案的诉讼费6400元,保全费3020元,执行费11490元的追偿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神民初字第01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