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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民初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942号原告赵某某,女,生于1988年5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村民。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87年2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贤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冀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