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凤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洪校明与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校明,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凤民初字第00196号原告洪校明。被告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校明与被告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校明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洪校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校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洪校明负担。审判员 宋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桑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