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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凤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洪校明与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校明,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凤民初字第00196号原告洪校明。被告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校明与被告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校明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洪校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校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洪校明负担。审判员 宋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桑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