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十民初字第9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范玉峰与曹现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玉峰,曹现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十民初字第982-1号原告:范玉峰,居民。被告:曹现泉,居民。被告:山东玉剑磨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楼房、存款等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曹现泉所有的楼房1套(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莒南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景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