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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溧民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溧民初字第00132号原告董某某,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岳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