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启东市银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汉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2241号原告启东市银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世纪家园北区物业公司2楼。法定代表人沈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郭汉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银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汉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启东市银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银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凯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