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1911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发现二人性格不投,两人经常因琐事打架生气,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东风牌面包车一辆(价值约6万元)依法分割。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名下的冀J×××××面包车归被告所有,该车分期付款剩余3万多元由被告承担,今后发生的任何纠纷与原告无关;其余在原、被告处的共同财产归各自所有。三、在被告处的原告个人衣物归原告所有。四、共同债务:欠原告亲属的债务由原告方负责偿还,欠被告亲属的债务由被告方负责偿还。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雅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