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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徐友忠与张振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417号申请执行人:徐友忠(徐有忠),男,1964年4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张振国,男,1987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壁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徐友忠与被执行人张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振国与申请执行人徐友忠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灵民初字第00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辉执行员  张彦执行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