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牛民初字第5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谢谨与洪培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谨,洪培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676号原告谢谨,男,汉族,1973年3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代理人李廉朴,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培祥,男,汉族,1967年3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负责人范丹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刘飞,男,汉族,1981年8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谨诉被告洪培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谢谨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谨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3元,减半收取561.5元由谢谨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