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442——2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朱育学与广州市正长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冬梅、孟淑静、李艳玲、赖照辉、刘洋、陈学东、吴金村、朱育学、郜茜茜、夏胡英、刘艳红、唐娜娜、杨威、何海莲14等人,广州市正长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2442——24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冬梅、孟淑静、李艳玲、赖照辉、刘洋、陈学东、吴金村、朱育学、郜茜茜、夏胡英、刘艳红、唐娜娜、杨威、何海莲14等人(身份信息详见附表)。诉讼代表人:陈学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隆回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正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白海艳。再审申请人杨冬梅等14人为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正长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长服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72-185号民事判决(以下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冬梅等14人申请再审称:本案被申请人正长服饰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被广州市白云区工商局注销,一、二审法院未及时审查其主体资格,仍以该公司为当事人作出一、二审判决,明显错误,应判决该公司的清算组及法定代表人白海燕承担本案民事责任。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本案现争议焦点在于正长服饰公司作为当事人的一、二审判决是否因其被行政注销而认定程序违法的问题。关于再审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正长服饰公司处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合法劳动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一、二审判决正长服饰公司支付各个再审申请人拖欠的工资与经济补偿金,双方在再审申请阶段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再审申请人在申请再审阶段提交了正长服饰公司于2014年11月3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本应将被注销的被申请人正长服饰公司变更为清算组,但由于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未及时主张主体变更,以致一、二审法院仍以正长服饰公司为当事人作出了判决,该判决对于正长服饰公司拖欠被申请人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裁判决正确,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关于“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再审申请人若认为正长服饰公司隐瞒被注销的事实,未在清算中依法处理其债权,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公司清算组或股东、实际控制人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在本系列案中不作审查。综上,杨冬梅等14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冬梅等14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立嵘审 判 员 孙桂宏代理审判员 强 弘二〇一五年十月××日书 记 员 钟惠仪书 记 员 钟惠仪附表:再审申请人身份信息杨冬梅,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孟淑静,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李艳玲,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赖昭辉,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刘洋,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陈学东,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吴金桂,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朱育学,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郜茜茜,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夏胡英,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刘艳红,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唐娜娜,女,XX年XX月XX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杨威,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黄潭镇。何海莲,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