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民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中华海峡两岸中小企业联合促进会与李吉林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海峡两岸中小企业联合促进会,李吉林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初字第453号原告中华海峡两岸中小企业联合促进会,住所地台湾省新北市三芝区浅水湾街5之2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台内团字第1030122871号。法定代表人蔡孟勋,该公司第一届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炳星,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华海峡两岸中小企业联合促进会与被告李吉林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华海峡两岸中小企业联合促进会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华海峡两岸中小企业联合促进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中华海峡两岸中小企业联合促进会负担。审判员 刘 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燕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