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160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北京利泽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何万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利泽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何万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6076号原告北京利泽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京密路段1号,组织机构代码10256159-7。法定代表人于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明计,北京市臻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万国,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红星,北京荣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艳芳,女,1978年5月9日出生。原告北京利泽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万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利泽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顺劳人仲字(2015)第3504号仲裁,后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北京利泽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利泽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北京利泽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贾凤兰人民陪审员 李振涛人民陪审员 刘淑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