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楚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楚民初字第256号原告刘某某,女,1989年1月12日生,汉族。被告刘某甲,男,1989年2月3日生,汉族。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申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昊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