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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民终字第1324、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顺来与浙江绍兴冠昌纤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绍兴冠昌纤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张顺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1324、13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绍兴冠昌纤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袍江工业区汤公路17号。法定代表人许碧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云飞、赵珏臻,北京汉鼎联合(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顺来。上诉人浙江绍兴冠昌纤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两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640、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绍兴冠昌纤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浙江绍兴冠昌纤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绍兴冠昌纤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依法减半收取10元,由上诉人浙江绍兴冠昌纤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林阳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姚 瑶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琪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