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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执字第3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何宽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3675号罪犯何宽,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2003年7月31日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3)一中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何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上诉。2003年9月17日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3)津高刑一终字第0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6年3月4日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6)津高刑一执字第3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9年4月1日,本院作出了(2009)一中刑执字第164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5月16日,本院作出了(2011)一中刑执字第185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11月28日,本院作出了(2012)一中刑执字第616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5月6日,本院作出了(2014)一中刑执字第32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现刑期起至为2006年3月4日至2019年9月3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何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本院认为,罪犯何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3月4日至2018年9月3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军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