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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忠元与张典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093号申请人李忠元,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天瑞小区2号楼4单元441室,个体户。被执行人张典兴(曾用名张殿兴),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武威市凉州区张义镇石咀村八组,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忠元与被执行人张典兴(2014)凉民初字第375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典兴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偿还了申请人李忠元货款12600元,并已交纳了案件受理费60元及案件执行费90元,本案的货款本金、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均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37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燕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