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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6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中会与张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会,张延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6019号原告王中会。被告张延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会与被告张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中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450元,由原告王中会承担。审判员  张华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