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60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王中会与张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会,张延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6019号原告王中会。被告张延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会与被告张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中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450元,由原告王中会承担。审判员 张华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