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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张某聪与邢某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聪,邢某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2526号原告张某聪,男,汉族,1990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邢某萁,女,汉族,1993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聪诉被告邢某萁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在被告邢某萁未应诉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聪承担。审判员  蔡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张清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