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30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文建香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3059号罪犯文建香。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07)株中法刑二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文建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四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经本院裁定减为一年九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九年二月十三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文建香自2014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虽患有脑梗塞后遗症、冠心病心肌缺血、心功能2级、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仍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73.6分,其中获奖励分共4.5分。如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分共3分;2013年四季度至2014年二季度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2次获奖励分共1.5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老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文建香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文建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系病犯,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建香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三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袁美丽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