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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民初字第0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国章与高中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章,高中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初字第01150号原告李国章,男,194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吴桥县。被告高中广,男,1985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章向本院提出主张,伤残鉴定期限未到,损失数额无法确定,要求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璇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