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民初字第0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国章与高中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章,高中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初字第01150号原告李国章,男,194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吴桥县。被告高中广,男,1985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章向本院提出主张,伤残鉴定期限未到,损失数额无法确定,要求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璇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