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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24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周乃君、周永林与彭海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乃君,周永林,彭海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494-1号申请执行人周乃君。申请执行人周永林。被执行人彭海章。申请执行人周乃君、周永林与被执行人彭海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杭桐商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彭海章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周乃君、周永林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0万元和13350元及后续利息(含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3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彭海章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彭海章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周乃君、周永林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彭海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49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乃君、周永林如发现被执行人彭海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