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3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重庆国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移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牟之平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3011号原告重庆国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青龙路4巷58号,组织机构代码:66089235-8。法定代表人卿国高,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钦白、向晋平,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移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道1179号,组织机构代码:55902412-6。法定代表人易洪全。被告牟之平,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张光银,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易洪全,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吕安贵,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云江大道1253号重百休闲广场626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3198-4。法定代表人聂金培,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国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移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牟之平、张光银、易洪全、吕安贵、重庆国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国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国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28.00元,减半收取3464.00元,由原告重庆国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冉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