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五法执终字第8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佟桂英与陈景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桂英,陈景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870—1号申请执行人佟桂英,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陈景发,男,汉族,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佟桂英与被执行人陈景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佟桂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中,执行标的总额74646.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7464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五民初字1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俊山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