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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7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369号原告李某,女,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郭某,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愿给被告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章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柯琳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