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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国星与杨红、秦微微、青岛海鑫利鸿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星,杨红,秦微微,青岛海鑫利鸿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902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星,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通河县。被执行人:杨红,女,汉族,1974年10月25日出生,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秦微微,女,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被执行人青岛海鑫利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陈富胜,职务总经理。本案在执行申请人李国星与被执行人杨红,秦微微,青岛海鑫利鸿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国星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杨红,秦微微,青岛海鑫利鸿商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902号的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