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文法执字第14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于立明申请执行毕喜来、侯改娣、张长保、岳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立明,毕喜来,侯改娣,张长保,岳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1456-1号申请执行人于立明,男,汉族。被执行人毕喜来,男,汉族。被执行人侯改娣,女,汉族。被执行人张长保,男,汉族。被执行人岳婷婷,女,汉族。本院执行的于立明申请执行毕喜来、侯改娣、张长保、岳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毕喜来、侯改娣、张长保、岳婷婷不履行本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毕喜来、侯改娣、张长保、岳婷婷名下银行存款柒拾捌万贰仟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李东宝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