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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中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东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中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兴县。被执行人:山东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本院在执行本院(2013)滨中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山东汇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中,因该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滨中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继强审 判 员  李国栋代理审判员  芦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鞠全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