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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2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张宪美与李广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宪美,李广辉,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004-2号原告:张宪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阳善、杨娴燕。被告:李广辉,农民。被告: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管某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鑫。本院在原告张宪美诉被告李广辉、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宪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广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宪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宪美撤回对被告李广辉的起诉。审判员  韩道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冉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