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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商初字第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宜兴市中州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兴市中通货运有限公司、梁康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中州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市中通货运有限公司,梁康,周丽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0649号原告宜兴市中州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南园村,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25032123-7。法定代表人朱菊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强,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宜兴市中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龙溪花园5-6号。法定代表人梁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梁康。被告周丽娜。委托代理人许一一、蒋磊,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中州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州公司)与被告宜兴市中通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公司)、梁康、周丽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州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中州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州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中州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剑梅审 判 员  范晟程人民陪审员  仇敏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储江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