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执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周小东与被樊光耀、谭艳婷民间借贷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东,樊光耀,谭艳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567号申请执行人周小东,男,1981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淡村镇南社管区解放村西周组。被执行人樊光耀,男,1976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齐村镇安乐村樊窑组。被执行人谭艳婷,女,1979年10月9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樊光耀之妻。申请人周小东与被执行人樊光耀、谭艳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富平民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自觉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8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樊光耀在银行的存款6000元已扣划,支付申请人2350元,执行费3650元,当事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平执字第005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