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执字第0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伟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1214号罪犯张伟,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2013)泰靖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伟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8年8月1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张伟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后勤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由于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其减刑幅度应适当扣减。建议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伟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并采纳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杨 兵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施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