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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763号原告:陈某,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刘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双方关系和好,原告陈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林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