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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执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周某某,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执字第0099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雷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雷某某、周某某(2013)横民初字第0042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雷某某、周某某偿还申请人王某某借款人民币本金40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按24‰计算,利息从2012年4月26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减免5700元,实收200元由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负担。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8400元。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0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如发审 判 员  余世军代理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