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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1610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立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珅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