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九)民初字第2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曾凡成、陈海峰与李会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凡成,陈海峰,李会彬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九)民初字第2822号原告曾凡成。被告李会彬。原告陈海峰。本院于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李会彬、陈海峰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原告曾凡成与被告陈海峰已庭外和解,陈海峰已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义务代替借款人李会彬清偿债务、诉讼费用共计152880元,现原告依法提出撤诉及接触对被告陈海峰银行存款16000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海峰的银行存款160000元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树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永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