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宋剑敏、胡灵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宋剑敏,胡灵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165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凯旋路445号。法定代表人董明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宋剑敏,男,197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胡灵萍,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江商初字第22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4810942.90元、执行费人民币50509元。但被执行人宋剑敏、胡灵萍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宋剑敏、胡灵萍所有的存款人民币4861451.90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