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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民初字第3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建宁、周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建宁,周迎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3018号原告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贺兰山南路怡心花园。法定代表人薛效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民社,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建宁,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地址均不详。被告周迎军,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址均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宁、周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所诉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宁、周迎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建宁、周迎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嘴山市荣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