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1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10123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韩德禄,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何潇潇,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元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栋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