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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惠州市国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冼艺芳、卢普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国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冼艺芳,卢普祥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741号原告:惠州市国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南山国际大厦A区809号房。法定代表人:郭兴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该公司职工。被告:冼艺芳,女,汉族,1979年8月13日出生。被告:卢普祥,男,汉族,1973年12月28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了原告惠州市国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冼艺芳、卢普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薛银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薛银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