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与广元凤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元日月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凤雏洞藏酒业有限公司、四川日月明鹿亭温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凤雏汉王山鹿亭温泉景区有限公司、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陈征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广元凤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元日月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凤雏洞藏酒业有限公司,四川日月明鹿亭温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凤雏汉王山鹿亭温泉景区有限公司,四川省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陈征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昝双德,董事长。被告广元凤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征明,董事长。被告广元日月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征明,董事长。被告广元凤雏洞藏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征明,董事长。被告四川日月明鹿亭温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征明,董事长。被告广元凤雏汉王山鹿亭温泉景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征明,董事长。被告四川省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征明,董事长。被告陈征明,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广元凤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元日月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凤雏洞藏酒业有限公司、四川日月明鹿亭温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凤雏汉王山鹿亭温泉景区有限公司、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陈征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于2015年10月30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广元凤雏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元日月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凤雏洞藏酒业有限公司、四川日月明鹿亭温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凤雏汉王山鹿亭温泉景区有限公司、四川日月明实业有限公司、陈征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0.00元,由原告旺苍县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 东代理审判员 赖晓霞人民陪审员 吴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