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1093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其明、李凯、刘永喜与被告吴国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093原告李其明,男,生于1969年6月26日,汉族。原告李凯(系李其明之子),男,生于1998年5月28日,汉族。原告刘永喜(系李其明岳父),男,生于1944年6月12日,汉族。被告吴国阳,男,生于1987年9月1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李其明、李凯、刘永喜与吴国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其明、李凯、刘永喜以已与侵权人王久红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吴国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出予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李其明、李凯、刘永喜对被告吴国阳的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其明负担审判员 陈远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