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01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李明珍与张作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珍,张作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180-1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珍,女,1968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张作勋,男,1972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定民二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作勋在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店埠支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