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执字第02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凤英与刘厚军、张香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英,刘厚军,张香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478号申请执行人张凤英,女,197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厚军,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张香连,女,1971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210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凤英申请执行刘厚军、张香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厚军、张香连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2万元级利息(利息从2010年9月4日起至2014年3月26日止,月利率按1.62%计算),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620、公告费600元及申请执行费3300元由被执行人刘厚军、张香连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60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2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