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执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锦信用社、刘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锦信用社,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泸执字第997号申请执行人: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锦信用社。负责人:周国建,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1964年7月20日生,住四川省泸县。关于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锦信用社与刘军金融借款合同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依据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泸泸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军应支付申请人借款款9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云锦支行有存款账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云锦支行账户上的存款9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廖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温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