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高晓宇与甘文琳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甲,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067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甲。法定代理人高某乙。被执行人甘某某。申请执行人高某甲与被执行人甘某某离婚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龙泉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某甲于2015年6月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甘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高某甲案款共计15163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甘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甘某某在车辆管理所登记有轿车一辆。查明后,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川A*****轿车一辆。2015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高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高某乙与被执行人甘某某到庭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高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高某乙同意终结(2010)龙泉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15163元及相应利息,现被执行人甘某某尚欠申请执行人高某甲15163元及相应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龙泉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甘某某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高某甲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