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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29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鑫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2907号罪犯刘鑫。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被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一月十三日作出(2008)临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缓刑,认定被告人刘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合并原犯盗窃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和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五年。服刑期至二○一六年六月十八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刘鑫自2014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80.5分,其中获奖励分共22.9分。如2014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分;2014年一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获奖分3分;2014年能较好的完成勤杂工作四次勤杂工作先后四次获奖分共17.5分。该犯已执行罚金人民币16200���,其中本次执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刘鑫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鑫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鑫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七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何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