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卢文兴与李富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117号申请执行人卢文兴。被执行人李富强,无职业。原告卢文兴与被告李富强买卖合同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521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被告李富强支付原告卢文兴货款33965元。2015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对其车辆进行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执字第211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迟雪涛审 判 员 于钟亮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龙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