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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靖执字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孔德喜申请高庆忠运输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德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靖执字321号申请执行人孔德喜,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18日.被执行人高庆忠,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10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2015)永靖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案件并开展执行工作。经查,被执行人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靖民初字第1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刘电宏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诚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