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翁洪固与武山峰、孙凯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翁洪固,武山峰,孙凯,王保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742号申请人:翁洪固,男,汉族,1979年5月23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武山峰,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东营市东营区。被申请人:孙凯,男,山东省广饶市十九村*号。被申请人:王保涛,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沂南县。申请人翁洪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武山峰驾驶、孙凯所有的鲁EXXX**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6万元;查封被申请人王保涛所有的鲁QXXX**号江淮牌汽车一辆,保全价值1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齐荣元所有的鲁QXXX**号宝骏牌小型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武山峰驾驶、孙凯所有的鲁EXXX**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被申请人王保涛所有的鲁QXXX**号江淮牌汽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齐荣元所有的鲁QXXX**号宝骏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遵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戚强厚 更多数据: